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
1、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审批煤矿企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煤矿的发包、承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煤矿依法整体承包后,应当重新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重新办理的,不得从事生产。“禁止承包方将煤矿进行转包。禁止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3、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监察,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矿山地质环境管理
1、分别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实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这些制度规定了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义务,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职责。从根本上解决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2、广东省的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着重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所有探矿、采矿和选矿活动都应采用先进技术,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这包括对地质构造、土壤和地下水等关键环境因素的谨慎处理。
3、首先,第九条强调了开采矿产资源时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在申请采矿许可证时,需与自治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签订恢复责任书,并根据实际恢复费用评估,确定保证金数额。这部分保证金专门用于修复采矿活动导致的地质环境和植被破坏,由采矿权人所有,并实行专户管理。
4、四是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30 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国家对露天矿开采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禁采区内禁止设置露天开采的矿山,对于地下开采的矿山应从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对于液(流)体矿产开发和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一般不受禁采区限制。目前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分区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分区,可划分为禁采区、开采区和限采区,三区之外的地域为其他地区。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 第三十一条 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存在生产生活设施。
依照地形条件,有山坡露天矿开采法和凹陷式露天矿开采法,如等高线开采和掘坑开采。 根据作业特性,有普通机械化开采法和特殊开采法。 根据设备使用情况,露天开采可分为全机械化、半机械化和混合开采法。这些分类和方式确保了露天矿山开采的高效、安全和环保。
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和矿产资源分立制度,即“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采矿权的审批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了《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地区外,不受地表土地类型限制。
第十四条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第十五条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