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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办法最新修订(矿产资源开发办法最新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4-08-06

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通知

根据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内容,矿山企业在实施开采时需遵循明确的管理流程。首先,当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被分解并下达后,矿山企业需与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了权利、义务和可能出现的违约责任,并将这一文件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关于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两个关键步骤:指标的确定和分配。首先,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部级机构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确定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四条)。这些因素包括矿产资源的潜在储量、市场供需状况、资源保障程度、采矿权设置和产能产量等。

明确规定,本办法所指的实行总量控制的矿种,既包括国务院明确要求实施总量控制的矿种,也涵盖了由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纳入管控范围的矿种。管理职责方面,国家层面由部负责全国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设定,并将其分配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省级部门则进一步将指标分解至各自的行政区域,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国土资源部下发了《2009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除了明确钨矿、锑矿和稀土矿的开采总量之外,首次对锑矿实施开采总量管理,同时暂停钨矿、锑矿和稀土矿3个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至2010年6月30日。

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矿业的发展,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省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勘查除外。

3、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条例

从事经营性开采沙、石、土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应缴纳资源管理费。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从事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砂、石、土的,按《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开采石矿、粘土矿的管理,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有效利用矿产资源,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有序开采,采治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石矿、粘土矿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沙、石、土等矿产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自然环境,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2、采矿许可审批流程有哪些 需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