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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区安全管理规划(露天矿安全管理措施)

发布时间:2024-08-16

求露天矿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法律分析:安全员负责本企业的边坡管理工作。安全员应定期对边坡进行观测和检查。年度、季度采剥设计、计划必须提出确保边坡稳定的技术措施。在雨季前加强对边坡的检查,特别是对有滑动迹象的边坡应提出预报和处理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

安全员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各种爆破器材的性能,自觉遵守爆破物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掌握熟悉本单位的关键部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以便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不安全隐患。

预防为主,强调的是露天矿生产中的风险防范。预防总是比治疗来得更加经济和有效。矿企应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处于安全可控的状态。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2露天煤矿应急预案管理规章制度为预防和控制环境和职业安全方面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并在重大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迅速作出响应,以预防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的危害,制定本制度。

露天矿山防塌方安全管理制度

1、法律分析:安全员负责本企业的边坡管理工作。安全员应定期对边坡进行观测和检查。年度、季度采剥设计、计划必须提出确保边坡稳定的技术措施。在雨季前加强对边坡的检查,特别是对有滑动迹象的边坡应提出预报和处理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

2、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3、综上所述,露天矿山边坡检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其实施需要责任主体明确、周期合理、内容全面、标准明确,并配备专业的监测仪器和设备。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边坡失稳和滑坡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山生产的安全顺利进行。

4、露天矿山边坡检查制度旨在确保矿山边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通过定期检查预防安全事故。以下是检查制度的几个关键要素: 责任主体: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负责边坡检查,确保负责人具备地质和边坡工程专业知识,能够评估边坡稳定性。

5、二)劳动部门对矿(场)长安全资格实行年审制度。第十条 露天矿场不管采用何种形式的承包,发包人和承包人对矿场的安全管理工作都负有责任。

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露天矿场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办的露天矿山、采石场(以下简称露天矿场),均应遵守本规定,中央和省直属大中型国营矿山仍执行国家有关法规。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3、防安全管理规定》不一致。2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1984年3月23日粤府〔1984〕58号发布已执行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

4、法律依据:《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四条 露天矿场主管部门应履行如下职责:(一)贯彻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讲效益必须讲安全”的安全生产基本原则,把露天矿场的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布置、检查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布置、检查安全工作。

广州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定期检查辖区内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作出决策。(二)镇人民政府应制定对露天采石场的具体安全管理措施,并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对重大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召开专门会议,提出解决办法和定期检查,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辖区内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情况。

2、第一条 为加强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露天矿场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办的露天矿山、采石场(以下简称露天矿场),均应遵守本规定,中央和省直属大中型国营矿山仍执行国家有关法规。

3、为确保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制定了此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年产量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不包括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

4、针对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本规定适用。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安全生产不适用此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管理,乡(镇)需配备适应安全管理的人员。

结合露天矿山实际情况,如何搞好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边坡管理,安全平台清扫,运输道路平整及道路边坡滚石防止,火工产品管理等。

对于本地区露天矿山安全工作,我的意见和建议是: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定期检查矿山设备,确保设备安全可靠;定期检查矿山环境,确保环境安全;加强安全监督,确保安全生产。

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采石场应确保安全距离,遵守防爆、防雷和防洪措施,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修正)

1、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2、为确保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制定了此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年产量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不包括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1年4月18日的局长办公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发布了新的修订版《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