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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开采项目管理办法最新(矿区开采项目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发布时间:2024-08-26

采矿的程序是什么,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竞得人或申请人,经批准并办理规定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采矿权设立 (一)采用竞争方式审批采矿权 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新采矿权设置,采矿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1。

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2)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原件;(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批文件;(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5)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6)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使用费减免文件;(7)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

需要五证一照:矿山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先到工商部门核名,到国土资源局办开采证,到安全管理局进行审批。到环保局进行测评。

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要不要办理农转用

1、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办理农转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矿山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矿产资源开采确需征收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情形。不符合法定可以征收情形的,可以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

3、采矿用地位置具有不可替代性 采矿用地的使用期限由矿产资源开采周期决定 采矿用地一般地处偏远地区,土地市场价值不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4、若申请开采的矿区属于国家规划矿区,或是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以及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还需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矿区范围划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需先依法划定矿区范围,这是取得采矿许可证前的必要步骤。

5、采矿人不能随便将矿藏土地作为他用。村里有权利收回原矿藏所在的土地。

6、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6 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6 矿山企业的“三率”是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

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五条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法律分析: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的。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探矿权时,除应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的说明材料;(二)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