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为业务领导关系,下级部门要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属矿种各自的安全规程,其安全设施的设置、建设必须符合其行业规定、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持有情况。 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对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设备安全进行监管,并对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资质管理。
矿山越界开采处罚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责令退回本矿区内开采责令补交超规模开采的采矿权价款和资源补偿费对超规模开采和越界开采处2万元罚款,没收越界开采矿石折价3万元。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自2018年起开始施行,主要包括煤矿防治水的各项管理规定,如监测、评价、预警、应急等。该细则旨在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因地下水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2018年,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细则〉的通知》,自此,《煤矿防治水细则》正式开始施行。
煤矿防治水细则 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细则》是1989年7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日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布的行政法规,防治水细则于1989年9月1日起施行,将对水污染的排放实行许可证制度。施行是指方针政策等从某一天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