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和矿业管理的若干程序性规定
首先,在每个州办公室的土地法检查员先就申请是否完整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评估,一旦申请通过审查评判程序,则转到土地管理局野外办公室进行正式的矿产检查,以验证在矿权申请地是否真正发现有价值(商业上可行)的矿床以及处理厂(选矿场)是否合适地利用或占用土地。
年通过的《通用采矿法》是美国矿业和矿产资源管理中的一部经典性法律,至今对美国(联邦土地上)的矿产资源管理仍有重要影响。该法规定,“公共土地上的矿产资源,无论是已被调查过的还是未被调查过的,均属于美国,允许(美国公民)个人和公司自由准入公共土地进行找矿活动”。
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矿山规模设定,到期需延续的,需提前30日办理手续。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支付费用的,将受到相应处罚。采矿权的取得、变更和注销需经严格程序,并对合理开采、环境保护等进行监督。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的相关暂行办法将废止。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中,所有在自治区内进行矿产勘查和开采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需保护并维护其国家所有权,严禁侵占和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中,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区内的可开发矿产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于1999年7月31日颁布了一项重要的法规,其正式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这一条例的颁布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在同一天公布,公告编号为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八条 自治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区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九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矿产资源是指可以开采利用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
开采规划区块划分方法
适宜于以露天开采为主或露天与井下联合开采的矿床(如斑岩型矿床、斑岩-矽卡岩复合型矿床、砂矿、部分浅埋藏的煤矿、卡林型金矿等),无论矿床规模和矿体分布情况只划定为一个开采规划区块。2)对于空间上相近,能够采用一个统一的采掘系统开发的多个矿床(矿体),应只划分一个开采规划区块。
开采规划区块的划分要以已知的地质勘查信息为基础,在明确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矿体的矿化类型、空间定位、分布特征、规模以及开发利用前景等具体情况后,科学、合理划分规划区块。
同一个普查区内发现的适宜于以露天开采为主或露天+井下联合开采的矿床(如斑岩型矿床、斑岩+矽卡岩复合型矿床、砂矿、部分浅埋藏的煤矿、卡林型金矿等),无论矿床规模和矿体分布情况只划分为一个勘查规划区块。
勘查规划区块的划分应保持已知勘查信息的完整性 以已知的地球物理异常、地球化学异常、一定的地质推断和矿化线索等为基础进行的勘查规划区块划分,原则上应保持已知勘查信息的完整性,一个完整的勘查信息不得人为分割到多个勘查规划区块之中。
矿产资源规划区块划分为:①勘查规划区块。勘查阶段用于指导探矿权设置所划分的矿产资源规划区块。②开采规划区块。开发利用阶段用于指导采矿权设置所划分的矿产资源规划区块。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1996...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第四条修改为:“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
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1、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五条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指出,对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当其勘查投资金额小于500万元人民币时,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发证。这一规定旨在有效分配资源与简化审批流程。
3、法律分析: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的。
4、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5、第八条 从事下列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必须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一)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勘查;(二)地下水、地热水及矿泉水资源的勘查。勘查登记按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6、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