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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范(新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范文件)

发布时间:2024-09-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1、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计委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十一五”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 15号),国土资源厅负责“如何配置新疆主要自然资源实现供需平衡”重大课题研究。国土资源厅党组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安排成立编委会,确定主编、副主编,同时要求全面展开研究工作。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国土资源厅配置有固定的行政编制,具体数量为138名。这些编制中,包括了对厅级职务的安排,共有6个职位,其中包括纪检组长1名,政治部主任1名,以及总工程师1名。在处级领导职位上,设有51个,其中包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和专门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职位2名。

3、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编制地质环境状况报告,纳入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内,定期发布。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新”,首府乌鲁木齐市,位于中国西北地区,是中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面积1649万平方公里,是中国陆地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约占中国国土总面积的六分之一。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常住人口为25823万人。

5、中国最大的地方是指面积最大的省份。根据中国国土面积排序,中国最大的省份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新疆位于中国的西北部,是中国面积最大、人口最少的省级行政区,其边境线长达5000多公里,地域辽阔,景色多样,是中国最大的行政区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长期以来,国有矿产资源的无价和无偿开发利用,矿山企业无偿占有和使用矿产资源,使得节约使用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成为一句空话,直接导致矿产资源的高损耗、综合利用率低、经营效益低下、生态环境恶化,使矿产资源消耗得不到补偿,乱采滥挖屡禁不止,无人对资源保护、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负责。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珍贵的自然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开采总...

为了强化国家对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指标管理,以及更好地掌控优势矿产资源的开发总量,防止过度开采,确保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严格实施,国土资源部于2012年发布了《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这一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和强化矿产资源的开采行为,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资源安全。

第十一章,对于共、伴生矿种,需纳入总量控制,禁止超指标生产。对于紧缺矿种,经省级审批,如有超量开采,需进行储备,不得销售。第十二条,矿山企业需建立完善的资源储量、产量、销售记录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总量控制的执行。

根据《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指标的下达流程如下:首先,部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即第一季度末,向各省(区、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式发布当年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这些指标具有年度性,一旦分配,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使用完毕,不得跨年使用。

国土资源部依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及产业政策,对矿产资源的潜力、市场供需、资源保障、采矿权设置和产能产量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制定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这是其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内容。第五章详细规定了指标的分配方式。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三条修改为三款,第一款:“本条例所称边境管理是指国界管理和边境地区管理。”第二款:“国界管理包括国界线及其标志的管理;边境地区管理包括边境管理区、边境地带和边境禁区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的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主要是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并结合地方特点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贯彻落实。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在矿产资源勘查方面比较详细地列出了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办理勘查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

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从2014年3月31日《条例(修正案)》公布之日起,依法在全区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