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矿业权的分类
在西方,例如澳大利亚,矿产权被划分为三个主要类别:探矿权、采矿权和评价权。探矿权允许持有者在获得勘查许可证的范围内探索矿产资源,而采矿权则赋予他们优先开采探明资源的权力。在日本,矿业权制度主要基于许可证制度,包括钻探权和采掘权,如果企业发现适合开采的矿产,将享有开采优先权。
矿业权是一个包含多个相关权利的复杂概念,需要深入理解其构成。在西方国家的实践中,例如澳大利亚,矿产权被分为探矿权、采矿权和评价权三个类别。日本的矿业权制度主要基于许可证制度,区分钻探权和采掘权,如果企业获得钻探权并发现可开采的矿产,将享有优先开采权。学术界对矿业权的分类方法各异。
澳大利亚将矿产权分为三类,即探矿权,采矿权和评价权。日本矿业权制度以许可证制度为主,可分为钻探权制度和采掘权制度,而且规定取得钻探权的企业在探明勘探区确有矿产并适于开采时,享有所探矿床的采掘优先权。
矿业权属于无形资产。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故矿业权属于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关于培育和加强矿业权市场的思考
要有效地加强地质工作,解决制约国家经济发展的瓶颈环节,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积极培育和加强矿业权市场,解决矿业权取得、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地质勘查和矿业开发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我国矿业权市场还处于初期建设阶段,矿业权流转的配套制度,尤其是可以操作的实施细则还不够健全,矿业权信息系统不完善,矿业权评估等中介组织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社会公众对矿业权财产属性认知程度不高,加之执法不严,矿业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结果造成矿业权市场很不活跃,转让形式相对单一,矿业权流转规模偏小。
“矿业权管理”讨论的要求,一是查找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中不适应地质找矿改革发展、不适应矿业经济发展形势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二是研究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和加强紧缺矿种探矿权管理办法;三是研究论证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关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法律。解释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章着重于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首先,第二十三条规定区域地质调查需遵循国家统一规划,其完成后的报告和图件需经过国家规定的验收程序,供相关部门使用,确保数据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利益受损的制度缺陷分析
国家通过设立矿权制度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得以实现,然而这种所有权实现形式,忽视了地方政府和矿产资源赋存地居民的资源收益利益,在客观上导致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分配不均衡。
再次,以新疆作为典型代表,分析新疆在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资源补偿不足和利益受损的表现及后果,并从产权制度、税费制度、资源价格制度、资源管理体制等方面分析现行矿产资源补偿机制的缺陷,通过对中央、地方及企业在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博弈分析,指出现行资源收益分配制度存在的不足。
坎儿井是一种古老的引水工程,长期为新疆的绿洲居民所利用。 1新疆预测石油、天然气储量约占全国陆地总储量的1/3,随着国家“稳定东部,大力发展西部”的能源战略决策的逐步实施,新疆有望成为中国重要的石油及天然气工业基地。西气东输工程的实施将可以迅速增加当地的财政收入并能够缓解东部地区的能源短缺问题。
我们已经没有足够的资源来支撑高消耗、高污染的经济增长方式,因此必须强化全民的资源环境危机意识,发展循环经济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同时应发展清洁生产以降低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成本以及发展绿色消费以减少消费过程对生态的破坏,发展绿色物流以减少商品流动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对资源的消耗。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各类矿产资源的分类,其中包括:(一)能源矿产:煤、煤成气、石煤、油页岩、石油、天然气、油砂、天然沥青、铀、钍、地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所制定的具体执行规定。这些规定旨在明确矿产资源的定义、分类、所有权、勘查与开采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违反相关法规的法律责任。细则首先定义了矿产资源,它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部门规章的解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的各部门、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是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第四章: 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第四章
1、第二十五条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3、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