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捕捞业的管理办法有哪些?
1、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2、第三章 船网工具指标管理第八条 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3、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2010修改)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浅海、滩涂资源,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增养殖投资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增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2、根据《中山市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开发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滩涂一次核准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第九条:国有浅海、滩涂一次核准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限界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广东省养殖使用证》每年由发证机关进行一次年审。
3、第一条 为加强浅海、滩涂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浅海,是指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规划用于水产养殖、增殖的浅海海域。
4、全省水深200米以内的海洋渔场面积151万平方公里,浅海滩涂可利用养殖面积达225万亩;已知的海洋鱼类745种,贝、藻,鱼、虾种类的数量居全国前列。福建陆域水系密布,为发展淡水渔业提供了良好条件。
5、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需征用浅海、滩涂增养殖场所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所在地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依照国家和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和给予合理补偿。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遵循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西湖水域、西溪湿地水域以及城市河道水域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渔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西湖水域、西溪湿地水域以及城市河道水域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