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国实施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该法经过多次修正以适应时代需求。最初版本于1986年3月19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编号为八届第74号主席令,由江泽民主席签署发布。这一法律的出台旨在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和保护,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各类矿产资源的分类,其中包括:(一)能源矿产:煤、煤成气、石煤、油页岩、石油、天然气、油砂、天然沥青、铀、钍、地热等。
【答案】: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制定的政策措施
1、对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政策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国家、省、城市的法律法规为主体的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2、鼓励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通过整体买断、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资源整合,积极引导企业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使矿产品需求保持基本平衡;通过对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合理,提高矿业集中度,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实现对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的调控。
3、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具体落实各项指标,统筹安排各项任务。明确时序,通过年度项目计划对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和示范工程分阶段予以落实。
4、制定相关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地质勘查体制,实现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
5、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政策是为了实现矿产资源规划而制定的相关政策,这些政策一部分是矿产资源规划的内容所直接转换而成的;另一部分的政策则是为了保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而制定的政策,这些政策包括了许多方面,如:规划编制、管理方面以及推进规划中各项工作的各种政策措施。
6、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资源规划体系 矿产资源规划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构成,形成以全国、省(区、市)、市(地)、县(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主线,各类专项规划相配套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为了有效管理矿产资源,确保其合理调查、勘查和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我国出台了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这就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实施细节由国土资发〔1999〕356号文件正式发布。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中的角色、责任以及技术应用。省级主管部门需实施领导责任制,并将规划执行纳入考核体系。同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管理效率,并确保资金投入。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规定了规划的期限和编制频率。规划期限通常为五年,展望十五年,每五年编制一次,必要时可进行修订。规划编制需遵循一系列原则,如符合国情、地区实际与经济发展需求,平衡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兼顾开发与保护,以及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具有严格的规定。一旦批准,各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需在政府领导下,全面负责规划的实施,各部门需给予配合和支持。在实施过程中,若需修改规划,应由原编制机关提出方案,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国家对特定矿种如国家规划矿区和保护性开采的矿种,其设立、变更或撤销及其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各级政府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时,必须遵守矿产资源规划的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最高管理机构,而地方各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则负责本级的规划编制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