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设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其职责设置了多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包括文电处理、会议安排、机要工作、档案管理等,还承担翻译、信息管理、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及综合协调等工作,负责信访和史志编纂。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管理等工作;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系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国土资源厅配置有固定的行政编制,具体数量为138名。这些编制中,包括了对厅级职务的安排,共有6个职位,其中包括纪检组长1名,政治部主任1名,以及总工程师1名。在处级领导职位上,设有51个,其中包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和专门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职位2名。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利益关系分析
上述分析表明,在现行矿产矿权制度下,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既是一致的,又是矛盾的。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与资源地居民之间的利益之争,实际上暴露的就是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
在一定程度上,新疆的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是建立在以牺牲生态为代价的基础上,成为导致新疆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重要原因。
国家通过设立矿权制度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得以实现,然而这种所有权实现形式,忽视了地方政府和矿产资源赋存地居民的资源收益利益,在客观上导致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分配不均衡。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格局 1 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分配 矿产资源收益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主要体现在国家与矿产资源占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上[66]。矿产企业凭借投资获得利润,而政府凭借公共权力获得各种税费收入。在我国,国有矿产企业与国家实行利税分流的政策。
研究目标与意义
1、最终,研究的最高目标在于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和创新。通过不断积累和深化研究,研究者可以不断拓展知识的边界,为人类的进步做出贡献。同时,研究还可以促进技术革新,提高生产效率,改善生活质量,为社会创造福祉。
2、研究意义:该研究对于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提高人们对该领域的认知具有重大意义。详细解释 研究目的详解 研究目的通常指明了研究者希望通过研究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在科研活动中,明确研究目的是非常重要的。
3、研究目的是指研究活动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它是研究设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于明确研究的范围和方向。研究目的应该是明确、具体和可操作的,可以帮助研究者确定研究的内容、问题、假设和变量,为后续的研究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
1、第九条 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以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在空间开发和布局的基本依据。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可以展望到十五年以上。编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应当以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2、为推动发展规划工作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强化规划管理,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以及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调控功能,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实际,我们制定了此条例。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第二章着重阐述了发展规划的分类与内容。首先,发展规划被分为五个层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第七条明确了发展规划的分类,总体规划作为战略性规划,为五年至十年期,具有前瞻性,是其他规划的基础。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强调了发展规划间的有效衔接,以确保整体规划的协调与一致性。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首先,下级发展规划需紧密契合上级规划,确保层级间的顺延与一致性(第二十条)。
5、条例的通过,是自治区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旨在规范和指导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适应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它旨在促进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国务院发布和批准发布的地矿行政法规
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或者授权,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有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勘查区块登记办法、开采登记办法、两权转让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补偿费征收规定等;经国务院批准由主管部门发布的有资料汇交办法等。
国务院批准的部门“三定”方案赋予的地质矿产行政机关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等职能。这些职能,是国家管理地质矿产工作的集中体现,它们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十分广泛,覆盖全社会,必须依靠法律来规范。
经过10多年的努力,已基本建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为基础和准则,以国务院发布和批准发布的地矿行政管理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颁布的地矿行政管理法规和规章为配套措施、制度的地矿行政管理法规体系。
地质环境行政管理是指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据宪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务院赋予的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职能范围内,采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教育等手段或措施,对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
我国实行单一制的行政管理体制,不搞联邦制,从而为立法统一奠定了基础。
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政策法规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的主要职责包括:首先,他们负责制定矿产资源储量的法规和政策,并确保其有效实施。这包括对矿产资源的形势进行深入分析和战略研究。其次,司内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工作,以及相关信息系统管理。他们还会组织矿产品产供销的全面研究,并推进资源储量管理的信息化进程。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在于执行国家和省级关于土地、矿产资源的政策、法规,制定和实施相关管理政策和规划。首先,他们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制定技术标准和实施规程,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以及矿产资源调查和规划的编制。
对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政策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国家、省、城市的法律法规为主体的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