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给排水设计分析?
煤矿建设一方面大量矿井排水污染环境;另一方面由于地下水资源被破坏导致矿区供水严重短缺;矿井水净化回用,大大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避免水资源紧缺矛盾,有利于矿井周围工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因而环境和社会效益显著。②大大减少了煤矿给排水设施重复建设,节省大量建设资金。
排水系统能耗分析矿井主排水泵房均配有盘区变电所,实现自动化排水系统与变电所数据交互,通过智能分析,采用“削峰填谷”的用电原则,合理安排水泵运行时间,使水泵尽量在负荷低谷处运行,减少日负荷曲线的波动,减少电力线路的有功损失和无功损耗,节约电费。锦界煤矿中央2号水泵房水泵运行表见表1。
对一个矿井来说,需根据矿井总体规划和排水规划,分期分批地建设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要根据水环境保护的目标,分期实施,逐步到位。(1)目前部分煤矿工业场地和居住区各建一座污水处理厂,两处征地,重复建设,投资增加,运行能耗高,管理费用高,技术力量分散,吨水处理成本高。
周口市供水管理办法
1、周口市供水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适用范围:适用于周口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及其相关活动。定义: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管理主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2、为有效加强城市供水管理,确保城市生活、生产和各类用水需求,周口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周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活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其中,城市供水涵盖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两个方面。
3、周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第二十二条明确,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如下:住宅物业区域内,若注册水表位于建筑物外,注册水表以上的设施及实行一户一表的表井,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统一管理,业主共有;水表以下及未实行一户一表的表井,归业主负责。
4、周口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发布了关于城市供水管理的重要文件,具体为《周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该通知以文件编号周政〔2011〕85号的形式对外发布,旨在规范和指导周口市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需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周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
5、在周口市的城市供水管理中,关于供水方式有明确的定义。首先,城市公共供水特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通过其设施,向单位和个人的生活、生产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提供所需的用水服务。
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技术措施
1、充分发挥经济协作区的互补协调作用,把耗水大的工业放置在水资源较丰富的地段,做到就地开发、就地使用,这既可减轻城区供水的压力,还可以避免由于城市工业过渡集中,需水量不断增加,地下水的开采强度远远超过允许开采量而引起的环境负效应。
2、循环经济的主要表现有三大原则,即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原则,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思想,主要措施就是加强科学规划、科学监测与科学管理,节约用水,合理开发利用水及提高技术、防治污染、广开水源等。
3、供水的开源措施:建造地下水库,扩大地表水向地下水转化;进行地下水资源的人工补给;矿山排水作为供水水源,解决供排矛盾。供水的节流措施:废(污)水处理回收,提高重复利用率;推广先进的节水措施;提倡节约生活用水;开展一水多用。
4、在控制开采地下水的同时,又不能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应采取多水调度、合理配置的方案利用水资源。提高节水意识,反对浪费水资源 我国农业节水发展较早。
5、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项制度。在市域范围内严格执行红线管理制度。同时针对水资源管理目标,执行责任和考核制度。
石家庄市市区供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区,系指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郊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供水、节约用水管理适用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和供水单位、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活动。
4、县(市)、矿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第十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状况及计划部门确定的用水计划,制定本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规划和单位年度用水计划。
5、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厉行节约用水,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三章 供水水质安全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安全和应急管理协调机制,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措施。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是我国城市供水领域的重要立法,主要包含水质标准、监测评估、卫生防护等方面的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城市供水领域的重要立法,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从水质标准、监测评估、卫生防护等方面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监管。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