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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

发布时间:2024-06-15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

1、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 《对矿产资源进行整合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3、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的要求,各省(区、市)在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做了大量的工作,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正在有序稳步进行。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

法规建设与政策制定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确立了矿产资源开发必须贯彻“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2009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出台,弥补了《矿产资源法》的立法不足。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现状 逐步建立、健全矿山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 1986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条款中明确了矿山勘查与开采的法律程序、法律责任,形成了系统的管理体制来约束矿山企业减少环境污染及承担环境治理责任。

矿山废水主要来源于矿坑水、废石场淋滤水和尾矿池废水。矿山废水排放量大,持续性强,污染范围大,影响地区广,而且成分复杂,浓度极不稳定。其后果是危及人体健康和其它动植物的生存,危害工农业生产。

什么是矿产资源规划评估?

矿产资源量评估是指对地下矿产资源的量进行评估和估算的过程。它的目的是确定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和可采性,为矿山开发和资源管理提供依据。矿产资源量评估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矿石储量估算:评估矿山地质中所包含的可经济开采的矿石量。

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阶段,为协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关系,对矿产资源规划方案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的过程。

矿业权评估是指对矿业权益进行评估,确定其在市场上的价值和风险程度的过程。矿业权是指政府或相关授权机构授予矿业企业或个人的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的权利。矿业权评估旨在对这些权益进行定量和定性的评估,以确定其在经济和市场环境下的价值和可行性。

【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国家规划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及其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实施宏观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矿产资源规划取得的成效

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服务和保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起步较早,国发 [2005]28号文件下发前,就曾以盐湖和煤炭资源为重点,开展矿区整合并取得显著成效。

为促进菱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实施,省国土资源厅指导鞍山、营口两市分别制定了 《鞍山市菱镁矿资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营口市菱镁矿资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 《大石桥市 (南楼经济开发区)圣水寺菱镁矿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使菱镁专项治理取得了阶段成效。三是开展了古生物化石专项整治。

近年来自治区政府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地质灾害防治,降低灾害损失,取得了较好成绩。 中国地质调查局自2002年以来,组织西南地区各省市区集中开展了矿山环境地质调查和评估工作,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提供了大量基础资料。

近年来,随着不断加大矿业秩序整顿力度,建立健全矿山安全长效防范机制,着力构建矿山安全监管保障体系,取得了一定成效。本文重点分析如何从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根源抓起,搞好矿产资源整合,多管齐下,治本清源,加强矿山安全管理来探讨。

绿色矿山建设取得的成绩部分地区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在提高资源效率、保护矿山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浙江省第一批10家省级绿色矿山已经建成。河北、黑龙江等地也在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理念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矿产勘查管理,维护勘查秩序,保护勘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区域地质调查等工作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我省盐矿资源,加强盐矿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勘查、开采盐矿资源(包括岩盐、卤水和芒硝),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磷矿资源的管理,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和乱采滥挖,制止采富弃贫和浪费资源现象。第六条 按照《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磷矿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申请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磷矿区,应按要求编制矿区开发利用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