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矿产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
1、【矿产资源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矿产资源国家管理原则;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原则;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转让原则;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与保护环境相一致原则;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实现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原则等等。
2、坚持土地、矿产等5种国土资源综合利用,协调开发的原则 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草场与畜牧资源和旅游资源综合开发与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本着综合利用,协调开发的原则,对国土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合理保护、永续利用。
3、制定相关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地质勘查体制,实现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2、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审批煤矿企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需移送。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2、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除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和《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小型矿产资源和跨区(市)县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的采矿登记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3、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外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适用本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矿产资源和矿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矿产资源和矿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木里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矿产资源和矿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1、矿产综合利用主要是指在矿产开发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开发和利用,对以矿产资源为原料、燃料的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渣、废液、废气及生产过程中的水、气进行综合利用。 矿产综合利用是合理开发资源、保护人类环境的有效手段。综合利用共生伴生矿产资源中有用的组分,可使一矿变多矿,小矿变大矿。
2、鸡西是黑龙江省著名的矿业城市和能源基地,煤炭和非金属矿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其次为贵金属、有色金属矿产。已发现矿产54种,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37种,预测远景资源量的矿产有17种,已开发利用20余种,其中煤、石墨、硅线石、大理岩为本市优势矿产。
3、目前,非金属矿产在我国利用得比较广泛,主要是在以下几方面: 农业方面 人们为了提高并保持农作物的产量,在农田中大量使用由磷、钾矿石生产的磷肥和钾肥以及农用轻稀土,为农业的丰收作出了贡献。
4、上天梯非金属矿为多种非金属矿床,集多矿为一地,这是得天独厚的优势。矿区具有良好的经济、交通、地理环境,经多年开发已有一定基础。应加强对上天梯矿的投资力度,组织科技攻关,改造更新陈旧设备,以生产市场对路的深加工产品为主,逐渐将上天梯矿建成我国非金属矿综合开发利用的一个基地。
5、但是,由于对资源合理利用的工作起步晚、基础差、装备落后等原因,我国的非金属矿利用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尚有很大差距。 (1)与黑色金属等行业一样,1997年非金属矿出现行业性亏损(86亿元)。
6、胶磷矿常温浮选,中低品位胶磷矿单次反浮选、正-反浮选成套技术取得新进展,柱槽连选成功运用,有效解决了磷化工发展的资源瓶颈。磷化工全废料自胶凝充填采矿新技术和磷矿中伴生氟硅碘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技术的应用,整体提高了磷矿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表2-6)。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的行业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以及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代表政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
第八条 本省境内的国营、集体、群众集资合伙和个体煤矿,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九条 执行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资源管理第十条 全省煤炭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在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由省煤炭主管部门统筹规划。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采的矿产资源,由省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划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检查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办矿条件。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保障其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河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申请开采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粘土的,按《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并由该条例明确的主管部门代发采矿许可证。个人为生活自用的砂、石、粘土,应按村民委员会根据乡人民政府批准的乡村土地规划指定的地点和数量采挖,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金矿产开采的管理,促进我省黄金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