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1、本办法实施前未按国家技术规范开采的矿山企业,应当在市地质矿产主管指导下,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范要求,未达到要求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第十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领取采矿许可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3、全省矿业要通过对资源空间要素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实行分区管理,促进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的转变;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切入点,以产业升级为核心,依靠科技进步,推进资源开发规模化和集约高效利用;要按照控制开采总量、减少矿山数量、遵守矿山准入、提高利用水平的要求,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
4、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
大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哪些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土地使用权管理: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交易工作,规范农村集体非农用地流转,指导基准地价评估。征转用与审批:制定农用地征转用方案,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指导农村居民建设用地审批。监督与执法:进行土地管理监督,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土地矿产权属纠纷。
八)矿产资源科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监督和服务,包括采矿权的登记、转让,以及地质灾害的防治和监管。(九)地质环境科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对地质遗迹进行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督。(十)资产科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的收取和监管,以及存量国有土地的管理。
此外,中心还负责废弃工矿砖场用地、未利用地、滩涂、闲散土地及中低产田的调查、登记和档案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对于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和整理增加耕地的指令性任务,中心会负责执行并监督乡(镇)的工作落实情况。
大理白族自治州水务局在水资源管理中,对地下水(包括地热水和矿泉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有责任,其中,地下水的矿产资源属性管理则由大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处理,特别是地热水和矿泉水的相应属性事务。
是。自然资源局是全民事业单位,是有原来的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合并组建的新的一个局,管理承担原来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的所有业务,包括国土资源管理,林业资源管理,渔业资源管理,以及土地执法,林业执法,渔业捕捞执法等业务。
此外,自然资源部还负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并监督执行部门规章,以及建立全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监测体系。在海域管理方面,自然资源部在北海、东海和南海设立了派出机构,这些机构的具体职责和编制安排将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规定。
吉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哪些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地政地籍管理:负责土地资源调查、确权、登记等工作,确保土地资产的准确记录和管理。土地和矿业权管理:管理矿业权市场,包括授予、出让、转让等环节的监督,以及土地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评估管理。矿产资源开采与监督:负责开采登记,征收相关费用,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监督勘查、开发和保护。
吉安县自然资源局是吉安县政府负责管理自然资源、规划、测绘、环保等方面工作的职能部门。吉安县自然资源局的主要职能 吉安县自然资源局在吉安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管理和监管工作。
在下属事业单位方面,吉安县国土资源局下辖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国土信息中心和测绘室,这些都是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该局还在12个乡镇设立了国土资源所,并拥有7个国土分局,确保了自然资源管理的全面覆盖。
环保部门的管理职责是什么
环保部门主要职责如下: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等等。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企业与乡镇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水域污染防治工作;(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环保局主要职能: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珠海市沙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为建立规范有序、统一开放、合理竞争的采矿权市场,首先选择矿产资源丰富,矿业产值高,管理到位的哈密地区、阿勒泰地区和塔城地区开展采矿权出让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