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加强对矿山企业和个体、私营采矿的管理,保障采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3、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主要有化石沟铜多金属矿、大红山花岗岩饰面石材矿、安南坝石棉矿、向阳煤矿、莫坝尔煤、雁丹图铅锌矿、雁丹图稀土矿、大鄂博图白云岩矿、苦水泉锰矿、红柳沟铁矿、安南坝铁矿等。红柳沟石棉矿、长草沟石灰岩矿等。
4、勘查区位于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境内,工作行政区划隶属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管辖。
5、近年来,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积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在项目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强资源保护和经济持续发展。针对区域内石棉尾矿储量大的情况,积极引进高压超细磨粉机等矿产粉磨设备,新上3个节约利用矿产资源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提高了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率,使一钱不值的石棉尾矿变废为宝。
6、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简称阿克塞县)隶属于甘肃酒泉,地处甘肃、青海、新疆三省(区)交汇处,是甘肃省惟一一个以哈萨克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自治县,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个哈萨克族自治县之一。阿克塞县全县总面积1万平方公里,平均海拔3200米,辖2乡1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省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省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9年10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直相关部门要根据这次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年审年检项目目录,立即与市 ( 州) 、县 ( 市) 政府部门对接,切实做好落实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已经2014年4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丰宁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发挥督察员作用加强矿产资源管理
1、矿产督察制度经过多年的运行,在增强政府矿政监督管理的力度、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任务不明确,督察不到位,机制不顺,管理薄弱等问题。
2、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2001年279号通知,矿产督察员的主要职责是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管理。他们的工作内容包括:进行定期的现场督察,至少每年四次,每次结束后需提交由矿产督察员和矿山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的《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对采矿权人的开采行为进行监督,如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督促其及时整改。
3、运用自然资源执法督察手段更好的推动耕地和矿产资源保护方法如下:通过加强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可以有效监督和管理耕地和矿产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首先,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包括非法占用耕地和矿产资源、超采、乱采等行为,以维护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本省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修改为:“探矿权、采矿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取得。国家规定协议出让的除外。“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山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利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山综合治理活动。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矿产资源采矿权许可(延续)行政许可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二)《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影响地质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