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矿产资源法第三章着重于矿产资源的勘查过程和管理。首先,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第二十三条规定区域地质调查的实施和报告验收,这些资料将供相关部门使用作为决策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1、加强对煤炭资源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管理 为促进煤炭矿业布局的优化调整,实现煤炭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必须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部将组织编制煤炭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
2、七)煤层气探矿权人不得以勘查煤层气的名义开采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在煤层气勘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在其区块范围内设置新的矿业权,但对地表开采砂石等情况,当事人与煤层气矿业权人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的除外。
3、年4月27日,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要求对煤炭和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开采。
4、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坑探工程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正在实施的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坑探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许可的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坑探工程,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完善坑探工程专项设计,经安全监管部门许可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5、完善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管理,考核不称职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及时解聘。每年 1 月底前向部报送矿产督察年度工作报告。 (三)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条例
1、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了一系列严格的开采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矿产开采过程中的人员安全。首先,第八条规定,所有采掘作业必须制定详尽的作业规程,明确技术与组织措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作业环境,确保安全。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中,特别强调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首先,第十八条规定,企业需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矿山安全工作的有效进行。
3、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保障矿山建设的安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所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必须包含详尽的安全评价内容,以确保从项目初期就考虑到安全因素。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林业发展、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矿山安全和军事设施、风景名胜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地质环境保护,防治地质灾害。第二章 矿产资源规划第七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环境优先、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省、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
对在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八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水土保持、防洪、森林、草原、土地管理、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本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有序开发、节约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管理工作。
煤层气的开发管理
1、从煤层气井里进行水的排采、利用和处理时,如果其矿化度小于4000mg/l,属非咸水,就必须按照《水法》获得省环境部的批准,如果其矿化度大于4000mg/l,属咸水,不在《水法》的管辖范围,但要遵从艾伯塔省能源及公用事业委员会的管理规定[80]。
2、主要原因是:第一,煤层气作为一种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其前期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果国家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很难吸引资金投资。第二,由于地质条件不同,这些国家不能彻底解决煤层气勘探开发技术问题。第三,由于煤层气本身的特殊性,从地质评价到工业开采一般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3、为了有效管理煤层气资源,煤炭工业部于1994年4月4日发布了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旨在合理开发和利用这一宝贵的能源,确保煤炭勘探和开采不受煤层气活动影响,并依据《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煤层气作为与煤炭共生的气体,属于国家所有,鼓励勘探和开发。
4、年4月27日,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开采提出了具体要求。
什么叫矿区权益
矿区权益是指在特定矿区范围内,个人或企业所享有的与矿产资源开采、利用和保护相关的权利和利益。详细解释如下: 矿区权益的基本定义:矿区权益是与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密切相关的权利集合。
矿区权益是指企业取得的在矿区内勘探、开发和生产油气的权利。矿区权益又可分为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权益是指已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未探明矿区权益是指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这里的矿区是指企业进行油气开采活动所划分的区域或独立的开发单元。
矿区权益分为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是指已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未探明矿区,是指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 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是指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根据地质和工程分析,可合理确定的能够从已知油气藏中开采的油气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