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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矿区总体管理规定(煤矿区域)

发布时间:2024-07-31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1、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第三条 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

2、第十一条 在特殊和稀缺煤类采区范围内不得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确需压覆煤炭资源建设的,应当与煤矿企业充分协商,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建设,并由建设单位依法对压占资源及其他损失予以补偿。

3、第十一条生产计划按计划期限长短可分为中长期计划(3-5年、10年规划),短期计划(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月度计划)。中长期计划:参照本行业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规定企业生产发展战略目标和体现企业战略方向的发展性计划,是指导企业煤炭生产发展的篮图。其具有展望性、预见性和纲领性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0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旨在合理管理和保护煤炭资源,以促进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煤炭生产与经营活动。第一条强调,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所有权不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影响。国家推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综合利用的煤炭开发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章规定了一系列关于煤炭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单位,第六十七条指出,煤炭管理部门将予以强制停止生产,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时,县级以上政府会介入强制停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规定,对于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职工因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迫工人冒险作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规定,煤炭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依据法律和法规,对这些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其合规运营。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

1、四)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27号令)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3、《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治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4、为强化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的监管,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障劳动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以下暂行规定。农村地区内的合法企业与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5、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